欢迎访问保定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关于我们】
回到首页 入驻企业 专项服务 县域中心 咨询专家 活动预告 服务成果
    【法律常识】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首页 ->信息服务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消极一面中的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1.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2.免责条款风险。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如果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

 

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服务资源连接:
 
手机扫描更多信息!
主办单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主管单位: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承办单位:保定市指南针市场调查传播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4 保定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   备案号:冀ICP备15008918号-2  |   服务热线:13722263211  18631219988  |  邮箱:bdznzgs@163.com  |   法律顾问: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