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各项指标[指标含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