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重点从七个方面对科技金融工作提出了部署和要求。
一是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从事中小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平台。 二是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贷款审批等机制,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推动发展投贷结合、投保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开展还款方式创新。
三是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发行债券,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份转让和定向融资;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和退出机制,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壮大。
四是探索构建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障;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支持保险资金为科技创新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五是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大力推动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积极发挥融资性担保增信作用,创新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
六是进一步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完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部际协调机制,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推动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的深层次结合。
七是创新政策协调和组织实施机制。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科技、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拓宽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
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
有关背景
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 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设定为金融机构须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即上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期限设置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可展期两次,期限最长可达3年。为体现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支小再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减点确定。
《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强对支小再贷款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借款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监测,确保支小再贷款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在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对其发放的支小再贷款总量,以充分发挥支小再贷款对于扩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金融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以保证人民银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优惠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促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这是两项政策的“松绑”,对解决当前形势下小微企业倒贷问题无疑形同“及时雨”。
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十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并明确了职责分工。
一要继续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着力调整结构,优化信贷投向。
二要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的不合理上升,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三要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环节,整治层层加价行为。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原则上应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
四要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一律取消。规范担保、评估、登记等收费,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
五要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研究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要求。
六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商业银行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行为。
七要积极稳妥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特色中小金融机构,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
八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规模。
九要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等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十要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增强财务硬约束,提高自主定价能力。
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意见》指出,要加快完善融资政策环境。研究出台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商铺经营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法律界定,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针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加大融资产品创新力度,建立与行业商协会、市场商圈管理机构、大型流通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作机制,探索推进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铺经营权等质押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
《意见》明确,要发挥其他融资机构的融资补充作用。进一步落实《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推动出台《典当行管理条例》,发挥典当的短期应急融资服务功能。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力度,发挥融资租赁的设备融资服务功能。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推动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发挥商业保理的风险转移和融资功能。
《意见》强调,要完善融资风险防范补偿机制。推动各级政府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鼓励运用组合融资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灵活运用担保融资方式。健全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为主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行业商协会、市场商圈管理机构建立相关企业信用档案。
同时,要发挥各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促进作用,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将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组织起来,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协同开发推广特色融资产品,落实配套支持政策。
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有关背景
《指导意见》强调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形成政策合力,给予从事小微企业经营和服务的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征信系统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指导意见》强调了信用保证保险融资增信功能,明确了服务小微企业的重点领域、经营模式、产品创新、增值服务等方面内容。
主要内容
一是政策引导创新经营模式。《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引导保险公司通过“政府+银行+保险”这种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经营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二是加强银保合作,引入保证保险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加强银保双方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银保双方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实现银保信息互通互联。强化银保双方在信息披露、贷后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排查风险,防范虚假贸易融资和骗贷骗赔风险。
三是试点放开央行征信系统。《指导意见》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信息资料,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试点放开经营小微企业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是鼓励创新资金运用渠道。《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能效信贷指引
有关背景
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指引》从能效项目特点、能效信贷业务重点、业务准入、风险审查要点、流程管理、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规划的能效项目。
主要内容
《指引》明确能效信贷重点服务领域为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以及其他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重要领域,并指明能效信贷主要方式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信贷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向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与能效信贷相关的能效项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要求,严格审查贷款要素、尽职调查、节能技术和效益评估、质押登记等方面的风险点,加强能效信贷授信合同管理和贷后管理,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降低能效信贷风险,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创新能效信贷产品与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上市工作目标。每年推动100家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到2017年末,全省企业挂牌上市总数力争达到600家以上。
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重点吸收科技信息、金融服务、文化传媒等行业;加大上市培训力度;完善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储备数量动态保持在800家左右,重点储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加大企业上市资金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支持企业上市,设立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上市后备企业;设立奖励资金,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对有上市要求的企业,帮助解决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确认和权证过户及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建立企业上市激励机制。省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对当年新增上市和直接融资等情况综合评价,纳入“金融生态市”和“上市贡献奖”的重要评选内容;
优化企业上市市场环境。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在上市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服务。
加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主持人,省金融办为召集人,金融、证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级企业上市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河北省财政银行保险合作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实施办法
有关背景
省财政厅正式出台《河北省财政银行保险合作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实施办法》,在全省层面推动“政银保”模式,建立企业自愿参加、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信用险、银行提供贷款、财政提供保险补贴或风险补偿的合作融资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生产性贷款。
主要内容
省级财政出资设立省级财政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的奖补。奖补以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补偿资金上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按30%的比例计算予以奖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资金设立财政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保险投保补贴和风险补偿,不得用于其他支出。财政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包括,为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保证信用保险补贴以及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补偿。
“政银保”的基本运行方式简单明晰:需要贷款的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向银行、保险公司提出贷款申请,经审查符合基本条件需要增信的,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后,为企业出具增信保单,银行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向借款户提供贷款,保险公司按贷款数额3%以内收取保费,财政可给予借款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当贷款(本金和利息)发生损失时,损失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财政按约定比例分担;赔付后,银行、保险公司、财政联合向借款户追偿逾期贷款,追偿款、物三方按各自赔付比例进行分配。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有关背景
《意见》特别指出,今后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这类机构将淡化盈利目的,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 对于具体目标,《意见》中明确表示,实现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的目标,同时在5年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60%。
主要内容
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为了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也将革新。所谓再担保机构,是指为担保人,通常是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的担保。“针对再担保机制,此次《意见》重点突出了“政府主导”作用,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在国家层面,研究论证成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让该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 其次,对于省级再担保机构来说,《意见》将其定位于“保本微利”,要求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最后,在辖内落地的融资担保机构层面,《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同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银担”合作再出发此次《意见》指出,要继续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同时,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
令银行业感到欣喜的是,此次《意见》指出,可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适当下调风险权重。
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一是强调提供差别化的信贷支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信贷政策,要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的分类管理。
二是鼓励通过金融创新满足项目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信贷创新,积极开展排污权抵质押等担保方式创新,探索进行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模式创新。鼓励支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及政府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 三是强调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及银行的主体责任。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从项目合规性的确认、还款保障条件的落实、贷中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授信风险,实现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
四是强调各主体间的沟通协作。强调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提高项目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经济性,并加强与银行业信息共享的时效性。此外,要求各银监局加强指导,推动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促进加强银行同业间在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沟通协作。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研究建立规范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是完善财税政策。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和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融资租赁合同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三是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
四是完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融资租赁业标准化体系,研究制定行业景气指数。
五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水平评测、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一是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意见》落实分工方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促进提升金融租赁社会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强化配套政策研究,持续完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政策环境,增强行业发展动力。
四是不断完善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守住风险底线。
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河北省内的企业;
(二)2015-2017年度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境外电子报价系统OTCBB等场外交易市场除外)。
奖励政策
(一)对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在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四)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六)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组合平均久期、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及组合流动性资产比例等监管要求,强化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二是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做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提高行业流动性风险的自我管控能力。
三是对摊余成本法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偏离度风险实施严格控制,分别针对正负偏离度情形设定了非对称监管要求。
四是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对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销售活动与信息披露提出针对性要求。
五是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积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支持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转让,拓展货币市场基金支付功能。
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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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主管单位: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承办单位:保定市指南针市场调查传播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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