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为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规范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省工信厅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申报。申报范围是具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能够聚集创业服务资源,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地。
一、申报范围
具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能够聚集创业服务资源,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地。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整合现有创业服务资源,充分利用各类工业园区或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创业基地。
2、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建立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3、基地用于创业者使用的场地、设施的产权明晰。
4、具有较为完善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建立创业服务团队;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能够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等服务。
5、基地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三、扶持和服务
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将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工信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发布。
《办法》明确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工信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一、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6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3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二、申报材料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服务支持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进工业提升计划,规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范围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主要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有中方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五)近三年内应取得一项以上已受理发明专利并已进行成果转化实施;
(六)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见附件);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 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7-2);
4.技术创新成果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公示证明;
5. 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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